政策支持 | 溫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溫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和《浙江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浙經信服務〔2013〕21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設計水平領先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或工業設計基地。
第三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產業集聚區經信部門負責當地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局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市屬單位和央企、省企在溫機構可自行組織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和工業設計基地(以下簡稱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溫州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其中,市級工業設計基地同時要求有專門的建設運營公司,負責基地建設、運營和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
(二)成立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培訓專業人員能力,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其中,市級工業設計基地同時要求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擁有為工業設計企業提供展示交易、輔助設計、信息查詢等功能的專業公共服務平臺。
(三)有較強的設計能力,市級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要求從事工業設計人員分別達到10人、15人以上,市級工業設計基地要求集聚工業設計企業10家以上、工業設計人員8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工業設計及相關專業)以上學歷、助理工業設計師以上職業資格或中高級專業技術(工業設計及相關專業)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四)近兩年服務業績突出,市級企業工業設計中心要求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年工業設計成果轉化值5000萬元以上,市級工業設計企業要求服務制造企業10家以上且年企業服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市級工業設計基地要求服務制造企業50家以上且年服務收入不低于500萬元。
(五)運行規范,依法納稅,兩年內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六)市級工業設計基地如能為設計機構與企業的需求對接提供服務,且區域服務功能較強、提升特色產業作用較為明顯,申報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須通過所在地經信部門、財政部門向市經信局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報告(單位基本狀況、組織架構、人員設置、軟硬件配置、建設投入、設計創新制度和機制、人才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目標、業績和成果等);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同時提供獨立機構的證明,工業設計基地需提供運營機構和入駐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證明材料(包括畢業證書、資格證明、專業證明、勞動合同或社保等復印件);
(四)近兩年業績證明材料(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提供工業設計成果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版權及其他著作權等復印件和主要設計成果產業化證明材料復印件,工業設計企業和工業設計基地需提供近兩年財務報表、為制造企業提供服務的合同和服務收入憑證復印件);
(五)提供相應的《溫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表》(附件1)。
第十條 各地經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企業的申請紙質材料一式一份及電子版報送市經信局。市屬企業和央企、省企在溫機構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市經信局門戶網站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經市經信局批準,授予“溫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市經信局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將年度經營情況上報所在地經信部門,各地經信部門審核后將紙質材料及電子版報送市經信局(附件2)。市屬企業和央企在溫機構按上述要求將年度經營情況直接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上報年度經營情況,經催報后仍然拒絕報送;
(二)連續兩年相關指標出現明顯下降,無法滿足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標準;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三)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及以上工業設計中心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申請市級及以上工業設計中心認定。
第十七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股權變更等,不影響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標準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經屬地經信部門核實后,報市經信局變更備案。市屬企業和央企在溫機構直接報市經信局變更備案。
第十八條 對調整和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條 對通過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市經信局將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市級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評價表

